歐陽金雨
  10月28日,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正式對外發佈。
  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180多項重大改革舉措……《決定》對法治化建設的目標體系、原則與路徑做了總體描述,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前景無比清晰。這意味著,一場法治領域的深刻變革由此正式啟動。
  依法治國的推進,是黨與法關係的進一步理順。2012年12月4日,在紀念現行憲法頒行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旗幟鮮明地指出:“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而細看全會《決定》,具體規定更顯扎實。比如: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再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不可動搖的基本方向。在這個前提下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
  依法治國的推進,是法治“全鏈條”的收緊。通覽全會《決定》還可以發現,在闡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後,《決定》其實是按照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方面在安排,這包括了法律從制定、實施到生效的全鏈條。無論是立法方面作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制定社區矯正法”、“抓緊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的具體規定,還是執法方面在“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上的有力引領;無論是司法方面類似“非經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的細化規定,還是守法方面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種種探索。總而言之,全會《決定》圍繞法律各項體制機制的全面完善,讓法治本身更有剛性、更具權威。
  依法治國的推進進程,也是全社會法治信仰的形成過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定》中大量“全民守法”的內容,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相互呼應,讓法治的建立從理念培養、公共參與等各個層面展開,從而推動法治成為一種“國家信仰”。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伴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貫徹實施,國家治理領域必將迎來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充滿生機的法治中國正向我們款款走來。  (原標題:開啟法治領域深刻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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